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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12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1-03
名称: 冷水滩区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文号 :    
冷水滩区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5-01-03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冷水滩区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冷水滩区某安置小区工地内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为。

【调查与处理】

经查, 当事人周某承接冷水滩区某安置小区场内道路硬化工程后,于2024年9月开始在该安置小区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立弃置场,通过受纳建筑垃圾的方式硬化场地。经现场勘查,该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总量超100立方米。周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周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和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个人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周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适用于上述条款。

典型意义

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运输、堆放、堆放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而且如遇大风天气,尘土随风飞扬,扬尘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同时对城市公共资源、生态环境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会增加二次清运成本。

  建筑垃圾属于特种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依法获得许可之后方可从事具体活动。城市居民应意识到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提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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