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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14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3-27
名称: 关于公布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告
文号 :    
关于公布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告
2025-03-27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冷水滩区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单位名称

1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2

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3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4

永州市冷水滩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5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6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

7

永州市冷水滩区司法局

8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

9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11

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

13

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利局

14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

15

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

16

永州市冷水滩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17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18

永州市冷水滩区审计局

19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20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永州市冷水滩区统计局

22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3

永州市冷水滩区林业局

24

永州市冷水滩区医疗保障局

25

永州市冷水滩区国家保密局

26

永州市冷水滩区档案局

27

永州市冷水滩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8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9

永州市冷水滩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0

永州市冷水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1

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人民政府

32

永州市冷水滩区伊塘镇人民政府

33

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人民政府

34

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街镇人民政府

35

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人民政府

36

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人民政府

37

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人民政府

38

永州市冷水滩区高溪市镇人民政府

39

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人民政府

40

永州市冷水滩区杨村甸乡人民政府

41

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街道办事处

42

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43

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街道办事处

44

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

45

永州市冷水滩区肖家园街道办事处

46

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

47

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办事处

48

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

49

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单位名称

1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冷水滩大队、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凤凰园大队

2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凤凰园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宋家洲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梧桐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杨家桥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肖家园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菱角山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珊瑚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杨村甸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伊塘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高溪市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上岭桥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蔡市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牛角坝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普利桥派出所永州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花桥派出所


    三、受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加挂永州市冷水滩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永州市冷水滩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与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各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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