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17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6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永州XX广场项目的业主。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房屋状况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及宣传内容严重不符。为了解所购买商品房涉及行政许可或审批等情况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拆封后拒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信息公开材料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作为负有答复义务的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无管辖权为由,退回和拒收申请。而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正式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绝答复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79号)规定,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城市规划以内中心城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中心城区以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由冷水滩区、零陵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检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内容应向永州市不动产中心申请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且已告知申请人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永州市XX广场项目的信息:1、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4、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5、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shape格式、电子版)。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材料后拆封后拒收予以退回。申请人对此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79号)规定,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城市规划以内中心城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中心城区以外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由冷水滩区、零陵区负责。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项目永州市XX广场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属于城市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该项目的资源和规划管理职责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检索查无档案后,于8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因此,你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8月16日被申请人以中同邮政EMS邮寄该答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信封及回执、《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答复。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拆封后退回邮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理应责令履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4年8月15日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作出答复的必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