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17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68号
申 请 人:温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XX商贸行(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后一直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5月14日到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因无法查找到被投诉举报人,申请人对于投诉举报事实无法查证核实。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后经“市场主体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已于2023年8月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在全国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了公示,被申请人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为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多次通过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但均未被接听。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2、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减、损、扩、增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为本机关调查、处理被举报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即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举报人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调查,是履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举报人个人权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举报人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处罚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经营,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与举报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在淘特网平台“XX分店”店铺(经营者为永州市冷水滩区XX商贸行)花费15.9元购买一袋“清凉梨膏糖”,收货后认为该产品“涉嫌添加中药材,遂于2024年5月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予以受理。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一直未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已于2023年8月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还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将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了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邮政挂号信封,现场检查照片,短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因核查中未能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直至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才通过发送短信的形式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属于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