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18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89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第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
第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审批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责令被为申请人审批发放其母亲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2、责令被申请人从2022年12月28日开始按标准为遗属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依法提交申请书,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拒绝审批发放。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将母亲前主管部门冷水滩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邮寄给被申请人办理母亲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被申请人认为不是本单位的职责予以拒绝办理。
死亡职工徐艮玉的遗属符合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申领条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发放上述两费,其借故拒绝办理。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申请人母亲于2022年12月28日去世,其女某某从小患小儿麻痹症,导致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法自理,一直跟随父母生活。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经冷水滩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母亲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以不属于自己部门职责为由拒绝为其审批发放,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母亲生前为某镇中学退休教师,退休后将工资关系转移到冷水滩区某小学学校,居住在黄阳司镇河东新村花屋院组,于2022年12月28日在新冠疫情期间去世。去世后,其家人第一时间到殡仪馆联系,得到答复是等电话通知,暂时不能马上安排火化。随后,其家人到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母去世是否必须要进行火化才能申领其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钱洪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中明确了关于火葬的问题,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删除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内容,故不再对火葬问题做出规定。即,从2017年12月25日开始在湖南省范围内不以火化证为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前提。也就是说丧葬费、抚恤金是党和国家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慰问金,办理领取手续与死亡人员是否火化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现申请人根据《政策解读》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审批发放从申请人母亲死亡之日起(2022年12月28日)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生活困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被申请人称:一、冷水滩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丧葬费办理流程:单位政工人员携带申请人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及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上述表格一式五份。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区财政局预算股、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呈报单位、申领人各执1份,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留存1份,经呈报单位签字盖章,有主管部门的需要主管部门一并签字盖章,先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实有无违规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审核盖章后,再由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审批盖章,最后送至区财政局预算股,由区财政局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拨付至呈报单位。
在冷水滩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办理流程中,被申请人仅负责审核有无违规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在徐艮玉遗属提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上,被申请人已核实盖章,履行了职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流程。单位政工人员准备死亡人员及遗户口复印件(审核申请人遗属关系)、遗属身份证复印件、如遗属是亡者子女,若已满18岁但仍在高校学习的,需提供学生证等证明,并核实遗属收入情况,对于符合审批遗属生活困难条件的,在单位公示遗属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此表一式四份,区财政局预算股、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呈报单位、申请人各执一份,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留存1份,此表经呈报单位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公,有主管部门的需要主管部门一并签字盖,报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审批盖,再送至财政部门,不需要被申请人审批。
申请人引用依据不对。申请人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民政局)称:一、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删除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的内容,取消了民政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前置审核职能。故此案中,本单位对申请人母亲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办理没有前置审核权限。
二、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因冷水滩区为火化区,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火化。徐艮玉生前为黄阳司镇中学退休老师,死亡后其遗属未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履行火化义务。我局责令遗属在十五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提交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人(人社局)称:未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母亲于1933年12月出生,生前在冷水滩区某中学担任教师,1989年9月退休,1999年9月将工资关系转至冷水滩区某小学校,2022年12月28日其母亲在家中去世。某某,女,1958年9月出生,系申请人母亲的女儿,属肢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婚,一直依赖父母生活,父母都已去世,是死者的遗属。
申请人母亲去世后,家人与殡仪馆联系火化事宜,殡仪馆答复暂时不能安排火化,等通知。其家人到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母亲去世是否必须要进行火化才能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等问题进行咨询,得到答复是: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中关于火葬的问题明确规定,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删除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办法〉》第十七条“按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内容,故不再对火葬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死者的家人未将其遗体进行火化就予以安葬。后来,其家人在办理徐艮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手续,由死者生前任教单位及主管部门冷水滩区教育局盖章同意呈报,被申请人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上签署“无冒领”意见。由于第三人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冷水滩区人社局)在上述两份表上没有签署审批意见,徐艮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没有通过审批,导致申请人及家人无法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导致无法领取上述费用,就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冷水滩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丧葬费办理流程是:先由死者遗属携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死者生前单位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及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由单位签署同意呈报,有主管部门的填写同意呈报意见,再由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如无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则签署无冒领,盖章;然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放标准,送财政局,将此款转入死者生前单位财政账户,由死者的遗属前来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用被申请人审核,由人社部门审批。
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冷水滩区人社局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过。
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电话告知申请人,死亡一次抚恤金、丧葬费及死者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审批机关是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审批机关行政不作为,导致该费用无法审批通过,建议申请人将冷水滩区人社局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变更。
本机关认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冷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冷水滩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冷编发[2020]9号)规定,冷水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冷水滩区社保中心)待遇部职责“负责做好离退休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的领取支付结算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冷水滩区人社局系冷水滩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机关,其作出的审批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冷水滩区社保中心仅有行使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支付职责。因此,申请人以冷水滩区社保中心为被申请人要求履行审批发放支付其母亲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责,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冷水滩区社保中心没有申请人复议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