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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19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04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4〕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4〕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04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108号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淘宝购买“XX酒”,到货后发现该酒可能存在生产日期造假,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内,但是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且被举报人无蛇类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商品,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件后,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举报线索,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永州市冷水滩区XX副食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情况,根据查询的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实,未发现有“永州市冷水滩区XX副食店”字号名称的店铺从事经营活动,经多次拨打电话给该店经营者,均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无从证实,无法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无法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经调查后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于2024年7月15日花费1202元在被举报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副食店开设在淘宝平台的店铺购买了4瓶“XX酒”,收货后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XX酒”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酒类执行标准错误,被举报人没有蛇类经营许可证,遂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予以受理。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到被举报人登记注册的经营信息后,派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予以核查,但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进行经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被举报人的电话也无法接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无法查证核实,于2024年10日10日将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无法查证核实,于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案件来源登记表》《检查笔录》《经营异常名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月 26日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予以受理并核查。9月27日,被申请人多次拨打被举报人电话未接通,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也未在“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地址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核实。故被申请人于10月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申请人杨某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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