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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17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1-02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4]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4]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1-02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71号

申请人:文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永州XX广场项目的业主。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房屋状况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及宣传内容严重不符。为了解所购买商品房涉及行政许可或审批等情况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2、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3、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4、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

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答复称:本机关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未查到“永州市XX广场”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申请人系制作和保存案涉项目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冷水滩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职能》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投资管理机关,对案涉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具有法定职责,应依法予以公开。

二、根据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案涉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应向被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该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称:我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请您向可能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46-8219265)。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案涉项目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按照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能获取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与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相互推诿之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5月28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未查询到“永州市XX广场”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未查到‘永州市XX广场’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该《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5月29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该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永州市XX广场项目”的下列信息: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2、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3、企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意见;4、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上述《申请表》后,于2024年5月28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未查询到“永州市XX广场”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然后以关键词“辰鑫佰乐福”和“XX广场”查询,仍未查询到相关信息。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未查询到“永州市XX广场”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该《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在复议期间,经本机关协调,被申请人再次更换关键词进行查询,最终以关键词“永州XX广场”查询到相关信息,并查找到由其制作和保存的相关资料,以此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8月28日将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相关资料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信封及回执、《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备案证明》《永州德诚置业有限公司新建永州XX广场项目筹建备案的资料》《关于调整XX广场地下负一层部分使用若能的请求》《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永州德诚置业有限公司新建永州XX广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永州德诚置业有限公司新建永州XX广场项目备案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关键词“永州市XX广场”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检索没有查到相关信息。复议期间,经本机关与被申请人协调,被申请人再次更换查询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最终以关键词“永州XX广场”查询到相关信息资料,且该信息资料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查询到案涉政府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由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将查询案涉政府信息资料提供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属于超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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