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17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
永冷政复决字〔2024〕81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全国1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在拼多多平台永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XX特产店”购买了一份“XX腐乳”,食用后发现该腐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于2024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消费者举报信》,举报商家涉嫌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签收该举报信后,于当日下午4时22分来电告知申请人已收到举报信。截止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2、申请人作为食品的购买者,食品质量对其合法权益有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举报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消费者举报信》材料后立即处理,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在被举报人登记的地址找到经营者,当日下午4时22分,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举报人:“该登记地址无法找到经营者,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将依法对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理(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建议其可向生产商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举报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减、损、扩、增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为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主体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举报人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处罚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经营经营,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与举报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人不属于利害相关人,无权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不是举报人。对被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举报的内容我们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履行了法律上规定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9在拼多多平台“永州市XX有限公司”的“XX特产店”购买了一份“XX腐乳”,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1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当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X号”为虚假地址,不能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进行经营异常标注,并于当日16时22分通过电话告知举报人:“该登记地址无法找到经营者,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将依法对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理(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建议其可向生产商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其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举报信》《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后进行核查,因被举报人没有在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亦无法与被举报人的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核实,被申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决定于当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已履行举报事项调查处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陈某作出举报处理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