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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177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0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4〕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4〕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1-02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79号

申 请 人:殷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在抖音平台“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两盒“无烟蜡烛”,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及产品合格证,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没有告知任何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予以立案,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销售三无产品“无烟蜡烛”,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当日予以受理。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核实,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销售该“无烟蜡烛”外包装箱标签内容如下:“产品名称:茶蜡,蜡烛执行标注:QB/T4359-2012,数量:200盒,规格:1.5小时”;该产品箱内可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如下:“品名:茶蜡,生产厂家:XX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一件12盒,一盒100只,执行标准:QB/T4359-2012,成分材质:酥油、全精练石蜡质检员:01,生产日期:2024年1月27日,生产批号:同生产日期,保质期:五年,生产地址:浙江XX工业园区”。由于该产品是拆零销售,最小销售单元无产品的厂名、厂址等详细信息,被举报人在网络销售平台也未公示该产品的详细信息,致使申请人误以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商品的购货凭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AH01521412)等,证实该被举报商品并非“三无产品”,其标识标签和产品质量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举报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以立案。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方在抖音商城销售的该被举报商品是拆零销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产品的详细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并非“三无产品”,且该产品质量依据QB/T4359-2012《茶蜡蜡烛》检验符合要求,是合格产品。另被举报人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索证索票、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所以被举报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被举报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公示该产品的详细信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已在对被举报人询问过程中口头责令其改正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于2024年8月5日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将产品详细信息公示在网络销售平台。考虑到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以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花费1.99元在抖音平台“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购买了两盒“无烟蜡烛”,收货后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欺诈消费者。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予以处罚,同时要求被举报人对其进行赔偿,当日,被申请人审查后予以受理。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无烟蜡烛”属于合格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将该产品拆零,以无厂名、厂址等详细信息的最小单元进行销售,同时也未在抖音销售平台公示该产品的详细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于当日口头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于2024年8月5日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该举报处理答复,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涉产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举报,于2024年8月2日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无烟蜡烛”是合格产品,但该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当日口头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于2024年8月5日予以改正。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8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殷某某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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