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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111号
申 请 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冷公(梅)决字[2024]第07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写明吕某某用手捏了姜某某的脸部,拍了姜某某的头部,而实际上是吕某某用手摸姜某某的脸并用拳头打其头部。吕某某作为一名男子,在未经姜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摸姜某某的脸,为猥亵行为,用拳头打姜某某的头部为故意殴打他人,且上述行为发生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道路上,系公共场合。吕某某在未得到姜某某谅解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吕某某予以行政拘留,而被申请人对吕某某处以罚款,明显不当。故请求对吕某某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24年9月13日12时,姜某某到吕某某的儿子开在冷水滩区XX街X号“XX劳务公司”讨要电力销售的分红款,吕某某觉得这个分红款是无理的要求,双方因为这件事产生了分歧,吕某某用手捏了下姜某某的脸部,用手拍了下姜某某的头部,之后姜某某就报警了。姜某某于9月14日到永州市中心医院就诊,医院的初步诊断为头晕。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派出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现场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于是将双方带回所里,并带回证人陈某某制作笔录,进一步核实案情。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多次组织姜某某与吕某某调解。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认定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吕某某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吕某某宣告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姜某某在“XX劳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有几年时间,吕某某与姜某某相识已久,且吕某某比姜某某大17岁,据吕某某说,姜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双方有矛盾都是用捏脸来教育的。因此该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猥亵的行为。吕某某捏脸、用手拍脑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处罚人吕某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3日11时,申请人姜某某到“XX会所”找吕某某讨要薪资及电力销售分红款,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姜某某离开。吕某某从“XX会所”会所出来后,看见姜某某的车还停在会所楼下,走过去再次与姜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吕某某用手捏了姜某某脸部,用手拍了姜某某头部,并将姜某某从车内拉了出来。身旁的陈某某见此将吕某某拉开,随后姜某某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理。9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上述警情,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报案回执。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证人陈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吕某某进行了询问。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查清事实后,认定吕某某用手捏申请人脸部,拍申请人的头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吕某某,吕某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吕某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对他人用抚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手段,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可认定为治安处罚中的猥亵行为。本案中,吕某某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后,用手捏申请人的脸,拍打申请人头部,并非基于淫秽的目的,故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吕某某故意伤害申请人身体系民间纠纷引发,且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吕某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审批、告知、证据调查收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处罚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的冷公(梅)决字[2024]第07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