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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115号
申 请 人:罗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处理反馈(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资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提交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花费1000元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购买了几瓶“蜂蜜”,后发现该产品宣传多种医疗和保健等功效、且是三无产品。申请人遂于2024年7月7日在12315平台像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馈内容为:“尊敬的投诉者,你好,你的投诉我局已经受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的该类产品,经与被投诉方联系,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感谢您对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心与支持。该投诉已无处置空间,消费者表示不满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未尽到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案涉产品的实物照片,支付记录截屏等完整的证据,被申请人仍然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属于事实认定不轻,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在12135平台上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要求退款一千元、赔偿一万元的诉求告知被投诉人后,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该投诉,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调查查明,投诉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蜂蜜外包装上宣传保健以及药品功效的情况”,且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底不在开展有关“蜂蜜”方面的经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7日,申请人花费1000元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店”购买了10罐“蜂蜜”,后认为该蜂蜜宣传多种医疗和保健等功效、且是三无产品,遂于2024年7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货、退赔费用。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于2024年7月15日受理了该投诉。并于XX年XX日前往被投诉人处进行核查,并向被投诉人反馈申请人的投诉诉求,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5日通过12315平台将“尊敬的投诉者,你好,你的投诉我局已经受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的该类产品,经与被投诉方联系,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感谢您对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心与支持。该投诉已无处置空间,消费者表示不满意。”的投诉处理内容反馈给申请人。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罗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