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18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92号
申 请 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冷公(黄)决字[2024]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追究唐某甲诽谤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罗某某是唐某甲的弟媳,任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以下简称XX村)妇女主任兼计生专干。2024年5月22日,唐某甲指使他人驾车从黎马公路驶入XX村,沿着XX村主路行驶并沿途广撒传单,在XX村路口的公交车站、村民门口、XX村路边等不特定多数人经过的地方撒了多张传单。XX村委会共收集了100余份上述传单。传单捏造罗某某与XX村民及村干部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金钱或者性贿赂选举、生活作风败坏的内容。罗某某及XX村委会发现该行为之后,立刻打电话报警。2024年6月初,唐某甲在民警调查取证期间,再次写了两份关于罗某某的举报材料,一份是唐某甲以XX村民的名义写的举报信,一份是唐某甲以罗某某的名义写的承诺书,并将上述材料打印出来后分别装入六个信封并通过快递寄给唐某乙,让唐某乙分别寄给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党委书记(以下简称黄阳司镇党委书记)、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人民政府镇长(以下简称黄阳司镇镇长)、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阳司镇纪委)、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黄阳司镇办公室)以及永州市冷水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冷水滩区纪委)、永州市冷水滩区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冷水滩区信访办公室)。上述举报材料经黄阳司镇纪委调查核实,均不属实,后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以下简称黄阳司派出所)调查,唐某甲对其邮寄信件侮辱罗某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阳司派出所对唐某甲捏造事实举报罗某某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未对唐某甲指使他人发传单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再进行调查核实。虽然唐某甲不承认其制作传单,指使他人在XX村多地撒传单的事实,但是传单内容与被告人所写的承诺书内容高度一致,除传单的名称(忏悔录)不一样,剩余内容完全一样,XX村民及村委会均可证明传单系唐某甲制作并传播或者系唐某甲指使他人所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黄阳司派出所处理唐某甲诽谤罗某某的案卷材料、XX村委会和村民证明唐某甲诽谤罗某某的证据材料等,可以证明唐某甲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发传单、寄举报信的方式诽谤罗某某,情节严重,唐某甲的行为构成了诽谤罪,要求依法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在未核实2024年5月22日唐某甲指使他人发传单的事实情况下,仅对唐某甲寄举报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申请人罗某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罗某某与其丈夫唐德生的夫妻感情,致使两人多次争吵,多次住院治疗。唐德生于2024年6月21日前往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罗某某分别于2024年7月2日和2024年8月27日前往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侵犯了罗某某的合法权益,并且未对唐某甲2024年5月22日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不作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5月23日上午,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支书唐某丙到黄阳司派出所反映,2024年5月22日晚上有人捏造事实制作成传单,撒在XX村各个主要路口,传单的内容主要是说XX村干部罗某某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在担任村干部期间贪污受贿。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立即开展调查,联合村干部在XX村进行走访调查,查阅周边监控,均未发现有效的线索。2024年6月10日左右,唐某丙再次到黄阳司派出所反映,之前撒落在村主要路口的传单,现在已寄信的方式,寄给了黄阳司镇党委书记冯某某等人。被申请人民警得到此线索后,立即前往黄阳司镇邮政储蓄银行的快递点进行调查,经询问工作人员得知,该信件由黄阳司镇居民唐某乙(唐某丁系唐某乙表姐夫)寄出。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民警将唐某乙传唤至黄阳司派出所进行询问得知,2024年6月6日晚上唐某甲联系唐某乙,其通过顺丰快递给唐某乙寄了一封邮件,邮件有6封信件,收件人和收件地址均已填写好,委托唐某乙到黄阳司镇将6封信件全部寄出。被申请人民警遂电话联系唐某甲及其儿子唐某,对唐某甲进行传唤,要求其返回冷水滩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2024年7月17日15时许,唐某甲到被申请人处接到调查,经询问唐某甲得知,其与罗某某系亲戚,罗某某为唐某甲的弟媳,两家因农村建房的事情,多次产生矛盾,唐某甲为打击报复,捏造事实,制作成对罗某某的举报信件,分别寄给了黄阳司镇党委书记冯某某、黄阳司镇镇长、黄阳司镇纪委、黄阳司镇办公室、冷水滩区纪委、冷水滩区信访办公室。调查取证后,罗某某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要求被申请人对唐某甲进行处理。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对唐某丁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公安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民警口头传唤唐某甲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认定唐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唐某甲被被申请人依法裁决行政拘留十日。当日,唐某甲被被申请人民警送往永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罗某某系唐某甲弟媳,唐某甲因农村建房一事与罗某某一家存在矛盾。2024年6月6日晚,唐某丁打电话告知表弟唐某乙,其将以XX村民的名义捏造事实写的举报信、以罗某某的名义捏造事实书写的承诺书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唐某乙,邮件有6封信件,收件人和收件地址均已填写好,委托唐某乙到黄阳司镇将6封信件分别邮寄给黄阳司镇党委书记、黄阳司镇镇长、黄阳司镇纪委、黄阳司镇办公室、冷水滩区纪委、冷水滩区信访办公室。2024年6月7日,唐某乙前往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邮政所,按唐某丁要求将上述材料寄出。6月12日,罗某某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有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侮辱其名誉。被申请人接报案后予以调查。6月12日11时,被申请人对唐某乙进行了询问。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7月17日、7月19日,被申请人对唐某丁进行了询问。以上询问均制作了笔录。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查清事实后,认定唐某丁通过捏造事实,故意损坏小英名誉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唐某丁,唐某丁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唐某丁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唐某丁直接送达。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举报单》《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唐某丁通过捏造事实,并邮寄给多个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诽谤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重的行为,故被申请人对唐某丁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经受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也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唐某丁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进行报案作出的处理,申请人所称罗某某于2024年5月22日晚被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一事进行的报案与本案是不同的两个案件,被申请人未作并案处理,该陈述与本案无关。同时,申请人要求追究唐某丁的刑事责任也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的审理范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的冷公(黄)决字[2024]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