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29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号
申 请 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78号。
负 责 人:黄辉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的冷公(治)决字〔2025〕第0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龙某某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在巴洲安置小区龙梅便利店打牌,无故遭到龙某某殴打头部等要害部位,出现头痛、头晕、恶心症状。报警后,民警让申请人先去就医,申请人遂被女儿送往永州市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申请人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处挫伤,相关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能证实。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过轻,与打人的违法情节不符。本案中,申请人因对方殴打,身体遭受了巨大痛苦,还产生了医疗费用,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该处罚决定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严肃。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查明:2024年12月25日上午,龙某某被龙梅叫去她的便利店打“跑胡子”,一起打牌的有龙某、龙某贤、何某某、龙某某四个人。10时左右,龙某要去学校送餐,就先去准备东西了。这时龙某某胡了一把“四星双醒”的牌,但是何某某称现在只有三个人打了,不能算“双醒”了,要算“单醒”,本来何某某按牌桌规矩应该给龙某某45元,但只给了其40元,龙某贤也在一旁说给龙某某45元算了,但是何某某一定要按照单醒的方式来计算,说她只给30元,喊龙某某退10元给她,龙某某不愿意。因此龙某某和何某某吵了起来,龙某某就想着拿起40元准备走了,拍桌子站了起来,何某某坐在凳子上和龙某某说:“你莫想打人啊?”,龙某某就推了何某某一下,何某某就从旁边拿了一张塑料凳子朝龙某某丢来,龙某某用手挡住了,随即就上前打了何某某脸部一巴掌,打了她一巴掌之后旁边的人就把双方扯开了,扯开后龙某某就想拿着钱走了,但何某某从旁边又拿了一张塑料凳子朝龙某某丢来打到他的背,龙某某就将何某某推倒在地,一起打牌的人将双方拉开了。事后何某某到永州市中医医院检查,诊断为多处挫伤和脑震荡。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迅速赶往巴洲安置小区龙梅副食店出警,到达现场后何某某说其头晕,要去医院看病,民警让何某某去医院及时就医,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并询问在场人员了解打架的经过,将龙某某带至岚角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室询问,龙某某如实陈述其殴打何某某的行为。民警组织龙某某和何某某就打架一事进行调解,何某某出具在永州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共计4832.94元,龙某某愿意赔偿6000元,何某某要求赔偿20000元,双方因为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未能达成和解。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龙某某行政拘留三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永州市中医医院就诊记录证明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民警组织何某某与龙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传唤龙某某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认定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龙某某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法对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民警依法向龙某某进行宣告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上办案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经调查查明,龙某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龙某某作出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上午,龙某某和何某某、龙某、龙某贤4人,在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巴洲小区龙某便利店内打牌(“扯胡子”)。10点左右,龙某因要去学校送餐,遂离桌去准备东西,其余3人继续玩牌。之后龙某某赢了一把“四星双醒”牌,但何某某以现在只有三个人打牌,不能算“双醒”,要算“单醒”为由,拒绝给龙某某45元,只给了龙某某40元。龙某贤劝说何某某给龙某某45元算了,但何某某执意要按“单醒”的方式来计算,只同意给30元,并让龙某某退还10元给她。龙某某拒绝退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龙某某拍桌起身想拿钱离开,双方再起争执,龙某某推了何某某一下,何某某则从旁边拿起一张塑料凳丢向龙某某,龙某某用手挡住,随即上前打了何某某脸部一巴掌,旁人将双方隔离。龙某某想再次离开,何某某从旁边又拿起一张塑料凳子朝龙某某丢去,打到龙某某背部,龙某某将何某某推倒在地,再次被旁人扯开。随即,现场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12时许,被申请人接警后派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何某某对民警说其头晕,民警让何某某先去医院就医,事后何某某被送往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何某某住院7天,共花费医药费共计4832.94元,其伤势诊断为多处挫伤和脑震荡等。民警将龙某某传唤至岚角山派出所进行调查。因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何某某要求赔偿20000元,龙某某愿意赔偿6000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调解不成功。
2025年1月17日,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定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龙某某、何某某。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冷公(治)决字[2025]第0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龙某某、何某某)、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否适当。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龙某某与何某某因打牌“结算”民间纠纷发生争执,龙某某将何某某打伤并推倒,导致何某某身体受伤,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大,调解不成功。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龙某某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裁量适当,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对龙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前,向龙某某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程序,龙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因此,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本案中龙某某对申请人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主张。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的冷公(治)决字〔2025〕第0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Ο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