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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29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0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0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14号

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78号。

人:黄辉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117作出的冷公(治)决字20250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1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龙某某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202412月25日,申请人在巴洲安置小区龙梅便利店打牌无故遭到龙某某殴打部等要害部位出现头痛头晕恶心症状报警后民警让申请人先去就医,申请人遂被女儿送往永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申请人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处挫伤,相关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能证实。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过轻与打人的违法情节不符本案中,申请人因对方殴打,身体遭受了巨大痛苦还产生了医疗费用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该处罚决定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严肃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查明:2024年12月25日上午,龙某某被龙梅叫去她的便利店打跑胡子,一起打牌的有龙某、龙某贤、何某某、龙某某四个人。10时左右,龙某要去学校送餐,就先去准备东西了。这时龙某某胡了一把四星双的牌,但是何某某称现在只有三个人打了,不能算双醒了,要算单醒,本来何某某按牌桌规矩应该给龙某某45元,但只给了其40元,龙某贤也在一旁说给龙某某45元算了,但是何某某一定要按照单醒的方式来计算,说她只给30元,喊龙某某退10元给她,龙某某不愿意。因此龙某某和何某某吵了起来,龙某某就想着拿起40元准备走了,拍桌子站了起来,何某某坐在凳子上和龙某某说:你莫想打人啊?,龙某某就推了何某某一下,何某某就从旁边拿了一张塑料凳子朝龙某某丢来龙某某用手挡住了,随即就上前打了何某某脸部一巴掌,打了她一巴掌之后旁边的人就把双方扯开了,扯开后龙某某就想拿着钱走了,但何某某从旁边又拿了一张塑料凳子朝龙某某丢来打到他的背,龙某某就将何某某推倒在地,一起打牌的将双方拉开了。事后何某某到永州市中医医院检查,诊断为多处挫伤和脑震荡。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迅速赶往巴洲安置小区龙梅副食店出警,到达现场后何某某说其头晕要去医院看病,民警让何某某去医院及时就医,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并询问在场人员了解打架的经过,将龙某某带至岚角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室询问,龙某某如实陈述其殴打何某某的行为。民警组织龙某某和何某某就打架一事进行调解,何某某出具在永州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共计4832.94元,龙某某愿意赔偿6000元,何某某要求赔偿20000元,双方因为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未能达成和解。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龙某某行政拘留三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永州市中医医院就诊记录证明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民警组织何某某与龙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传唤龙某某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认定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龙某某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法对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民警依法向龙某某进行宣告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以上办案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经调查查明,龙某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龙某某作出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上午,龙某某何某某、龙、龙贤4人,在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巴洲小区龙便利店内打牌“扯胡子”)10左右,龙因要去学校送餐,遂离桌去准备东西,其余3人继续玩牌。龙某某赢了一把“四星双醒”牌,但何某某现在只有三个人打,不能算双醒,要算单醒”为由,拒绝给龙某某45元,只给了龙某某40元龙某贤劝说何某某龙某某45元算了,但何某某执意要按单醒的方式来计算,只同意给30元,并让龙某某退还10元给她龙某某拒绝退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龙某某拍桌起身想拿钱离开,双方再起争执,龙某某推了何某某一下,何某某从旁边拿一张塑料凳丢向龙某某龙某某用手挡住,随即上前打了何某某脸部一巴掌,旁人将双方隔离。龙某某想再次离开,何某某从旁边又拿一张塑料凳子朝龙某某丢去,打到龙某某背,龙某某将何某某推倒在地,再次被旁人扯开。随即,现场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12时许,被申请人接警后派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何某某对民警说其头晕民警让何某某先去医院就医,事后何某某被送往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何某某住院7天,共花费医药费共计4832.94元,其伤势诊断为多处挫伤和脑震荡等。民警将龙某某传唤至岚角山出所进行调查。因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何某某要求赔偿20000元,龙某某愿意赔偿6000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调解不成功。

2025117日,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定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日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龙某某、何某某。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1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冷公()决字[2025]第0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龙某某、何某某)、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否适当。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龙某某何某某打牌“结算”民间纠纷发生争执,龙某某将何某某打伤并推倒导致何某某身体受伤,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25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大,调解不成功。2025117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龙某某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日的处罚决定,裁量适当,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对龙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前,向龙某某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程序,龙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因此,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本案中龙某某对申请人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主张。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作出的冷公()决字20250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Ο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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