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29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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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4〕16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L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订单截图、产品图片,证据充分。案涉产品违反了GB4806.1第8.3条的规定。GB4806.1为国家强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37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违反强制标准的行为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该违法行为属于市场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举报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经被申请人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店铺终端订单详情以及所销售的“保鲜盒”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核实该被举报商品“保鲜盒”在被投诉举报人拼多多店拆零销售,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网店购买了1套。上述产品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有摆放,该产品分螺旋盖和餐盒两部分,外包装箱标签标识分别为:1、品名:108螺旋盖,原材料:聚丙烯树脂PP5,规格:53.4×2.4×23cm,执行标准:GB/T18006.1--2009,数量:300个,生产许可证号:(粤)XK16-204-10646,生产商:东莞市某包装制品公司,地址:东莞市察步镇金兴路***号。2、产品名称:PP5餐盒,产品材质:PP5(注塑),产品日期:2024年9月28日,产品标准:GB/T18006.1-2008,保质期:3年,生产商:东莞市某包装制品公司,地址:东莞市察步镇范山村金兴路,符合性声明:GB/T18006.1-2009,(粤)XK16-204-10646,GB4806.7-2016。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通过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与事实不符,投诉举报内容不实。被投诉举报人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经营者拆零销售,只要产品合格都是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之内的合法经营行为,因此,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决定终止调解,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不实,不具有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已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被投诉举报商品进行调查,经核实投诉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依法履责,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其权益不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因此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应认定主体不适格。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是不顾事实根据的主观臆断,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罔顾事实,非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有限的行政机关人力和办公经费,造成了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和办公经费浪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的拼多多网络平台网店“某旗舰店”支付2.88元购买一套保鲜盒(400ml螺旋碗+红盖)。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保鲜盒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表现在:1、没有标注生产日期;2、没有保质期;3、没有材质;4、没有标注;5、没有食品接触用字样;6、没有迁移量;7、没有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并于2024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被投诉举报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争议,并依法处置。被申请人收到该《履职申请书》后,并立即予以受理,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某旗舰店”销售的被投诉举报商品,该商品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当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征询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接受调解,被投诉举报人当场拒绝,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L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6日将前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与《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被举报商品外包装相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永州市冷水滩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2024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履职申请书》举报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并予以受理,于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征询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接受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收集了涉案产品的包装信息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将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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