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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290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0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0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20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2号。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2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销售者必须向供货商索要同批次的检验检测报告,若无同批次的检验检测报告则不得销售。申请人收到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若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涉案产品批次存在检测报告,理应将检测报告编号等内容告知申请人,且检测报告中的批次必须与申请人所购涉案产品批次一致,这属于基础事实认定范畴。然而,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并未对这此关键事实作出基本的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其答复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

2、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明确提出8个诉求以及5个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并未逐一进行答复,答复内容未能涵盖所有诉求和事项,属于行政不作为。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享有行政核定侵权责任的救济权利以及奖励权利等,因此,答复应当予撤销并重新作出。

3、被申请人答复告知书中称不予立案,按照常理就应当把调查的前因后果及基本的事实认定情况告知申请人,只有这样才能让申请人判断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恰当。但被申请人未将调查的基本事实情况告知申请人,其行政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不符合正当性与合理性原则,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

4、根据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其依法行使权力的前提,也是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但被申请人在行政答复中未引用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该行政行为不合法。

5、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被诉行政答复未告知诉权,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答复违法,答复内容既不全面又存在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信中举报湖南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红袍花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随即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名称为湖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31103MAC77BR48P,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注册地址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楠木冲村桃三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茶叶制品生产,调味品生产等(详见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检查,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品名:花椒;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包装方式:散装灌装;产品类别:初级农产品;称重日期:见喷码出;温馨提示:本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此包装只用于运输。上述产品生产工艺仅为进行简单分拣和晒选,未改变花椒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此外,被举报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产品检测报告和供货者资质证明等文件,切实履行了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综上,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符合销售初级农产品的相关规定。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严格按照该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官方旗舰店”(由湖南某有限公司开设,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处,花费2.39元购买一包大红袍花椒。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所购商品属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既无成份或配料表,也未标注营养成份和和净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申请人据此要求被申请人:1、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按照退一赔十,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召回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涉案产品;3、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4、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并予以受理,随即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品外包装标标注信息如下:品名:花椒;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产地:四川;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保质期:365天;包装方式:散装配罐;储存方式: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称重日期:见喷码处;联系电话:13657461319;温馨提示:本产品为初级农产品,此包装只用于运输。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生产工艺,被投诉举报人仅对产品进行简单的分拣和晒选,并未改变花椒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被投诉举报人当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进货台帐、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测报告。同日,被申请人询问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接受调解,被投诉举报人当场拒绝。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农产品销售质量承诺书》《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营业执照》《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永州市冷水滩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备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案涉举报并受理当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收集了涉案产品《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商《检验检测报告》《农产品销售质量承诺书》等证据,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短信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过程符合上述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汤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0二五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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