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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296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0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0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字〔20252

雷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198号

卢兵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867490)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867490)。

申请人称:我于2024年12月24日21时30分左右,驾驶机动车在冷水滩区百业街与清桥路路口时,从百业街转弯到清桥路,因为当时在交叉路口有其他的机动车停止在路口,所以我在转弯时变更到了清桥路的3条机动车道中间的那条车道里,我在这个路口没有看到禁止变道的标志,也没有规定禁止变道,而且我在变道时也没有压实线,也没有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当时中间车道和最右侧车道并没有其他的车辆通行,我在观察了当时的交通车辆通行情况后才变更到中间车道去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12月24日21时41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FCT851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百业街交叉路口,实施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430)。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记录,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编号43110319128674900)。

根据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显示,2024年12月24日21时41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FCT851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百业街交叉路口,没有打转向灯,突然自右往左变更至中间车道,导致在正常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在其车尾。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没有看到禁止变道的标志”这一理由,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先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没有打转向灯,突然自右往左变更至中间车道,导致在正常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在其车尾。针对申请人的这一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上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没有打转向灯,突然自右往左变更至中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并为永州市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系统记录,显属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4日21时41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FCT851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与百业街交叉路口,没有打转向灯,突然自右往左变更至中间车道,导致李某某驾驶搭载李某欣沿清桥路由南往北行驶的车牌号为永州1016686二轮电动车撞在其车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上述路段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43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第431103420240003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雷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欣无责任。申请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不服,向永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永州市交警支队经复核后于2025年1月8日作出永公交复字2024〕第5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雷某某、李某某)、现场监控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867490)、永州市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第431103420240003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永州市交警支队永公交复字2024〕第5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867490)是否应当撤销,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先行……本案中,申请人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湘FCT851小型轿车时对路面车辆情况观察不够,变更车道时没有打转向灯,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导致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在其车尾,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86749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11031912867490)。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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