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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30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0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0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22号

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梧桐派出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紫霞路222

人:吴跃格,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28日作出的冷公(梧)决字2025〕00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2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盖公章,真实性存疑。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经过与事实不符。案发后,违法行为人未赔付任何医药费。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2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蒋某某报警称在银象路被人打了,民警迅速警至现场发现王某某因停车与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蒋某某把垃圾堆放到王某某的车下,王某某在争吵中用膝盖顶了一下蒋某某的臀部,蒋某某前往医院检查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组织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王某某购买了两条“黄芙蓉王”烟,愿意给蒋某某赔礼道歉,蒋某某均不接受,调解失败几天后再次组织第二次调解,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王某某罚款一百元。对于蒋某某在医院检查所费用,被申请人告知其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及申辩、蒋某某的询问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5年2月2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多次组织蒋某某王某某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失败。2025年2月8日,被申请人民警口头传唤王某某到执法办案区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认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罚款一百元整。并对王某某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民警向王某某进行宣告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王某某按时交纳了罚款。以上办案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经调查查明,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法对被处罚人王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20时许,王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路与紫霞路路口往北100米处的门面前,然后就去吃夜宵了。2月2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上车拿东西,发现车门被划,随即报警,并在报警后回家。2月2日10时许,王某某从家里出来到车辆停放处准备去开车,发现蒋某某正在将垃圾堆放在自己车前后轮处,遂找蒋某某理论是否划伤其车辆,蒋某某否认,后双方互相争执对骂,王某某在争执过程中,趁蒋某某背身弯俯时,抬脚用膝盖顶了蒋某某臀部一下,导致蒋某某站立不稳双手撑了一下地。10时30分,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申请人接警后派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和调查取证。当日下午,民警口头传唤双方至梧桐派出所询问,并组织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问题分歧大,调解不成功。19时许,蒋某某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就医,其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王某某、蒋某某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仍不成功,蒋某某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528,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认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元整的处罚决定,并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王某某宣告和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王某某于2025年2月10日交纳了上述100元罚款。蒋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冷公(梧)决字[2025]第007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蒋某某、王某某)、现场监控视频、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王某某与蒋某某因民间纠纷产生争执,王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用膝盖顶蒋某某臀部,导致蒋某某站立不稳双手撑地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202522日,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由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申请人依法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大,调解不成功。20252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王某某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裁量适当,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王某某履行了相应的告知程序,王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王某某在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交纳了罚款。因此,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中王某某对申请人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申请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主张。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梧桐派出所作出的冷公(梧)决字[2025]第00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Ο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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