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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126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09
名称: 永冷政复决字〔20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    
永冷政复决字〔20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09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与西冲塘路交汇处(珊瑚街道办事处七楼)

请人被申请人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行为为由,于20251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协议》)。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2第52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截止2023年2月14日以前的延迟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计22个月16天,应发临时安置补助费108160元([2400元/月×22个月+80元/天×16天]×2),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两笔临时安置补助费,即:45760元、11000元,合计5676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51400元。

被申请人称:一、该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基本情况因永州市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需要,依据《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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