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126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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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决字〔2025〕8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与西冲塘路交汇处(珊瑚街道办事处七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行为为由,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2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协议》)。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2第52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截止2023年2月14日以前的延迟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计22个月16天,应发临时安置补助费108160元([2400元/月×22个月+80元/天×16天]×2),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两笔临时安置补助费,即:45760元、11000元,合计5676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51400元。
被申请人称:一、该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基本情况。因永州市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需要,依据《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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