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1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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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6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湖南喜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速冻面点存在未按规定冷链运输的问题,先后两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首次告知“被举报人已整改”后,申请人再次购买该产品发现被举报人仍以常温方式发货,且取得了快递公司查询录音等关键证据。202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签订冷链物流合同、配备冷链运输车运送至物流公司”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定事实不清,逻辑错误。国家强制性标准(GB31605-2020、GB31646-2018)要求速冻食品必须“全程冷冻运输”,核心是从生产到消费前的全程低温控制。被举报人仅用冷链车将货品送至物流公司,但后续从物流公司揽收到投递的核心环节并未采取冷链措施,有快递公司查询录音证实。被申请人将“送至快递公司”这一初始环节合规,等同于“全程冷冻运输”的整体合规,割裂了运输全链条的法定要求,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运输环节”指向从产品出库到交付消费者的完整流程。被举报人未保证全程冷冻,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以签订合同、短途转运合规为由免除其责任,属于对法律条款的片面解读。
三、核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未依法采信关键证据。申请人在举报时已提交证明“常温发货”的快递公司查询录音、两次购买订单截图等关键证据,但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告知中未提及、核实或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仅依据被举报人单方提供的冷链合同和短途转运情况作出结论,程序严重不规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第一次举报后,于8月11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被举报人配备有手续齐全的冷链运输车,但未与其合作的物流公司签订冷链运输合同。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于8月12日与合作物流公司签订了《冷链运输合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第一次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举报人在申请人第一次举报后已依法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之后的举报均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类事项,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后,均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冷链运输规定的违法行为,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系依法履职、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5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再次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举报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未创设、变更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对其产生直接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旨在促使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被申请人已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应为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而非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就同主体同一事项反复举报达8次之多,构成重复举报,严重浪费执法资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或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速冻面点食品未按规定进行冷链运输。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配备有资质齐全的冷链运输车,但无法提供网络销售产品的冷链运输合同。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日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责令被举报人于2025年8月15日前与物流公司签订冷链运输服务合同,并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8月12日,被举报人与湖南世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冷链运输服务合同》。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2025年11月3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核实后发现被举报人仍未整改,继续以常温方式发货,并提交了订单截图等证据。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正在生产作业,冷链车运输资质齐全,且能提供尚在有效期内的《冷链运输合同》。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审查期间,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通过指定邮箱提交其在复议申请材料中提及的“快递公司查询录音”证据。申请人收到通知信息后,未提交该录音。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举报详情截图,其“消费者附件信息”中未包含音频证据(即申请人所述“快递公司查询录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冷链运输服务合同》、全国12315举报详情截图、涉案产品及交易凭证照片、短信通知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永州市冷水滩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与其合作的物流公司签订《冷链运输服务合同》,遂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已按要求签订了《冷链运输服务合同》,且持续配备合法有效的冷链运输工具,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第一次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25年11月3日,申请人再次举报时,上传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存在第二次购买行为,无法直接证实被举报人存在“常温发货”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针对再次举报开展现场核查,核实被举报人持续具备冷链运输硬件条件并履行合同约定,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冷链运输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混淆“全程冷链运输”法定要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复议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年11月10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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