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2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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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6〕20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
负责人:毛香成,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3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逾期未作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核查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过期中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资质核查职责等事项,并书面答复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在核查属实后,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申请人的实名举报落实相应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69830XXXX41)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举报娄底市娄星区2024年XX办事处环卫处家属区等16个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中,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于2025年5月6日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资格条件,而采购人(即被申请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XX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资质核查职责,致使不合格企业通过资格审查并中标,申请人主张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其给予举报奖励。但自被申请人签收举报材料后,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就该举报事项作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处理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被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招标人,负有项目采购主体监管职责。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农业领域工程监管职责。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作为举报受理单位,负有举报受理与奖励落实职责。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在15日内核查处理,对实名举报需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书面反馈结果。被申请人在签收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及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投诉举报书》是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送达方式于2025年6月29日(星期天)下午16时52分送到冷水滩区政府门卫室,由区政府办公楼的保安统一签收,放在冷水滩区政府大门旁边过道的货架上,快件没有直接送到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第二天工作日被申请人因工作事务繁忙,未在当天去到门卫室拿快件,过了两天去拿的时候没有找到快件,因不知道快件中有投诉举报书,所以没有进行核查回复。后通过复议机关转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才知晓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因此没有及时回复,给申请人造成了误会,在此予以道歉。
对于申请人举报娄底市娄星区2024年XX办事处市环卫处家属区等16个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中施工单位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该项目不是被申请人实施的项目,被申请人实施的项目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现代农业工程合同3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被申请人委托湖南省XX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该项目于2025年2月14日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3月7日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2025年3月31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是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止,该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其资质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公司一直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手续,于2025年8月21日换发了“新证”。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款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投标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招投标期间,该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涉嫌失职行为。
被申请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下属二级机构,不具有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招投标实施履约管理,并依法依规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开展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监管,现该项目建设稳步有序推进,不存在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举报情况不属实,不存在举报奖励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该事件处理上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69830XXXX41)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举报娄底市娄星区2024年XX办事处环卫处家属区等16个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中,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于2025年5月6日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资质核查职责。该邮件于2025年6月29日(星期日)下午送达冷水滩区政府门卫室,由保安签收并放置于货架上,未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未及时领取,未能于法定期限内知晓并处理该举报。
经查,申请人举报的“娄底市娄星区2024年XX办事处环卫处家属区等16个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并非被申请人实施的项目。被申请人实施的项目为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现代农业工程合同3项目,该项目于2025年2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3月7日开标评标,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为湖南XX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参与投标时资质证书合法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后于2025年8月21日换发新证。
2026年2月4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冷农发〔2026〕5号《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举报奖励不成立,被申请人也并非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实施举报奖励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邮政挂号信封面照片及轨迹截图、《投诉举报书》《招标文件》(节选)、《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事项答复意见书》(冷农发〔2026〕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下属二级机构,不具有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不具有处理的职责。且,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已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向其作出答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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