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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50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5-26
名称: 永冷政复〔2026〕72号
文号 :    
永冷政复〔2026〕72号
2026-05-26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672

申请人:黄某玲,女,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豸山社区金龙华苑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冷水滩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47日作出的编号4311031913291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64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2026年4月1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认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1.车辆在红灯亮起时,前轮越过停止线;2.车辆完全越过停止线,驶入路口;3.车辆继续行驶,通过路口中心,驶入对向车道。且三张取证照片必须完整、清晰显示红灯状态、车辆位置、车辆号牌信息,上述要件缺一不可。申请人驾驶湘M**676小型轿车,始终在本侧掉头合用车道完成掉头操作,车辆轨迹完全符合路口掉头通行逻辑,也未完全驶入路口对向车道,不属于“红灯时继续通过路口”的典型闯红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取证照片不符合闯红灯法定取证标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涉案掉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涉案路口地面施划了清晰的掉头合用车道交通标线,未设置禁止掉头交通标志、标线,申请人在红灯时于本侧车道内掉头,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更不应按照“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予以处罚。

  三、涉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属扩大化、机械化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法代码16250对应的违法行为,核心是车辆在红灯亮起时违规通过路口,干扰路口正常通行秩序;而申请人在本车道完成掉头转向操作,未侵入路口对向通行区域,二者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认定。同时,涉案路口施划了掉头合用车道标线,且该片区其他路口均设置左转待转延长线,足以说明该路段道路通行设计本身就允许车辆在路口进行左转、掉头操作,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道路实际通行设计与当地常规通行习惯,机械套用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属于执法不当,违反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9月17日10时57分,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M**676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被申请人依据永州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6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311031913291560)。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州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四张取证照片为证,相关违法记录已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交通信号灯分类和释义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信号,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红灯属于禁止通行信号。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其驾驶湘M**676小型轿车始终在本侧掉头合用车道内完成掉头操作,车辆轨迹完全符合路口掉头通行逻辑,未完全驶入路口对面,不属于闯红灯行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驾车驶过斑马线并实施掉头转变操作时,路口左转方向指示信号始终显示为红灯,且路口直线通行灯亮为绿灯放行状态,其掉头驾驶行为,对路口对面直行通行构成严重妨碍,影响了路口正常通行秩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M**676的小型轿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口处,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为红灯、直行信号灯亮为绿灯放行期间,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明确。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7日上午,申请人驾驶湘M**676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口该路口施划掉头与左转共用混合车道,并设有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当日10时57分许,该路口左转、掉头方向指示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显示为绿灯。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人行斑马线,在道路同侧路口左转、掉头合车道内实施掉头操作,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四张影像资料,记录车辆越线、现场信号灯状态、车辆号牌等信息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涉案永州大道与润之路交叉路口设有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掉头合用车道本质上属于左转车道的一种特殊形式,受该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约束。在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显示红灯时,表示该车道内的车辆禁止向左行驶或掉头通行。2025年9月17日10时57分,申请人所在车道左转红灯亮起、交叉方向直行绿灯放行时,申请人驾车越过停止线实施掉头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永州市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拍摄的四张照片足以佐证上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行政复议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机关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编号4311031913291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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