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2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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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6〕19号-驳回
申请人:郝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进贤路2号。
负责人:廖友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工单编号1431103002025120XXXXX6570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网络店铺内购买涉案产品,发现该店铺用于推销产品的广告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申请人系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系基于对被举报人发布广告的信赖,因该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致使申请人与该违法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已处于不确定的危险之中。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举报请求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核查处理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举报人身份差异而免除。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商品订单、交易记录及宣传页面截图等证据,这些证据直接指向被举报的广告行为,能够锁定涉案广告内容并客观反映其发布事实,为立案调查提供了充分依据。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6年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举报要求为:“1.确认涉案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篡改广审内容),罚则适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2.要求依法追责并履行法定职责。”经核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025次,举报3721次。被举报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系合法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在网上下单购买“鱼跃牌电子血压计量仪器”后,已申请退货退款,并于2025年12月11日退款成功。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广告内容,经询问,被举报人承认曾发布过被举报广告,但已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25年12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开展核查,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1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12月23日依法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申请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行政机关发动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即属履行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而非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意见或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在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XX医疗器械专营店”内购买“鱼跃牌电子量计量仪器家用精准医用全自动官方旗配件”一台,花费人民币151元。2025年12月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涉案举报,举报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广告。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1日退货退款成功,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广告内容,被举报人承认曾发布过被举报广告,但已自行改正。2025年12月23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延长办案期限。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举报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医疗永冷政复〔2026〕31号永冷政复〔2026〕31号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申请人认为其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025次,举报3721次。
还查明,2025年12月,申请人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件。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针对上述相同或类似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2026年1月6日,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永冷政复〔2025〕258、259号-驳回《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退货退款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永冷政复〔2025〕258、259号-驳回《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据此可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2025次、举报3721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次(含本次)。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申请人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郝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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