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2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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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6〕31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的冷住建〔2025〕3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26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9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冷住建〔2025〕3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收悉,并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涉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由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冷水滩区征收事务中心)制作,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冷水滩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相关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而被申请人作为冷水滩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行政机关,对辖区内与住建相关的政府信息具有统筹管理、协调公开的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责存在紧密关联,被申请人仅以信息由冷水滩区征收事务中心制作为由,直接拒绝履行公开职责,未对信息认真仔细检索,该认定明显过于草率,缺乏事实支撑。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违背合理行政、便民高效原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基于对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责的合理信赖,相信其能够依法协调、提供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未履行充分核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推诿至其他单位,增加了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成本和难度,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房屋拆迁公告;3.冷水滩区政府河东生活区改造安置方案;4.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经核查,房屋征收相关职能及档案不属被申请人职责与存档范围,相关资料未在被申请人处存档留存,冷水滩区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由冷水滩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依法检索核实,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并指明负责机关,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适当,已载明法律依据、理由与公开责任单位名称。
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称其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住房于2009年纳入拆迁范围,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申请公开: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房屋拆迁公告;3.冷水滩区政府河东生活区改造安置方案;4.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检索档案未查见相关资料,遂于2025年1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答复,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申请。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9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充答复》(冷住建依复〔2026〕3号),告知:经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及永州市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调查核实,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系2009年实施拆迁期间由原永州市房产局制作并保存。根据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原永州市房产局已被撤销,其原有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等职能及历史档案资料已划转至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永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承继。我局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并未承接上述档案资料,经全面检索,我局现存档案中亦未发现你所申请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你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充答复》(冷住建依复〔2026〕3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其档案资料未查见相关信息。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核实,明确了涉案信息的制作主体为原永州市房产局,并查明了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及档案的承继单位。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补充答复,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并指明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在原答复中认定信息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制作,与补充答复查明的信息制作主体及档案实际归属情况存在出入,原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但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主动核实并重新作出补充答复,自行纠正了原答复存在的问题。申请人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作的复议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故依法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冷住建〔2025〕3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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