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2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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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
永冷政复〔2026〕18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XX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无证售卖卷烟制品,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无证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合理,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于2026年1月13日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营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5年10月30日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无证售卖卷烟制品的违法行为不存在。2026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2.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后,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权益也不因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受到损害,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无证售卖卷烟制品。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6年1月13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于2025年10月30日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2026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该结果。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当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于法定期限内对该举报进行调查核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刘某某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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