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2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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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6〕12号
申请人:甄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冷人社复字〔2025〕XX号《关于甄贤仁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信访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12日已予受理,于2026年3月14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湖南省纪委监委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无视仲裁裁决和三级法院判决,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虽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补缴只需单位申请或证明,但在仲裁裁决已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已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的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和其召开的党组会议不能推翻相应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对该违规行为未进行纠正,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举报的是他人的违规问题,与申请人自身并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相关补缴手续符合政策规定,并在《信访答复》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因《信访答复》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湖南省信访局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无视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该信访予以受理。202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根据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区交通运输局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只需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即可补缴,区交通运输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召开党组会议认可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永州市冷水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补缴社保不存在违规行为,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其他单位违规情况,被申请人无权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作出了《信访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信访答复》,于2026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信访答复》《会议纪要》《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杜贤仁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是关于区交通运输局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涉嫌违规的问题,被申请人针对该举报事项作出了《信访答复》。该《信访答复》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及结果进行告知,既未增加申请人义务,也未减损申请人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具有可复议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不具有可复议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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