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1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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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131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第三人: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
第三人: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16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7月16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2025年8月8日,因当事人同意调解,案件中止审理。2026年1月8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2024年10月房屋过渡费125828;2、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案涉安置房不动产产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蒋某某配偶张某某是原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东路192号X栋1单元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6月5日,张某某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州市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甲方征收乙方案涉房屋,按相关职能部门实际认定乙方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2、双方约定临时安置补偿费为1200元/月×30个月=36000元;3、双方约定过渡期为三十个月,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过渡的,超过过渡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十二个月以上的按原标准再增一倍临时安置费;4、在同一项目、同一政策下,后面征收的被征收人如享受了更优惠的政策,本户有权同等享受。2019年6月23日张某某因病去世,2019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其子女在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对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公证,申请人继承了张某某的遗产,包含上述《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权益。
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经永州市征收办的安排,与冷水淮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冷水滩区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签订了《选房确认书》,选定金盘世界城小区X栋22楼220X室房屋(面积为165.38㎡)作为回迁房。
2022年8月28日,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通知各回迁安置户携带相关安置资料前往金盘世界城营销大厅一楼,结算安置房面积差价款、过渡周转金和物业管理费。同年8月30日,申请人经永州市征收办安排,与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签订《综合体回迁安置房结算清单》,确认截至2022年8月,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1、面积补差价-16303元;2、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的过渡周转金11个月×3600元/月=39600元;3、三年物业管理费8931元。抵扣面积补差款,还需向申请人支付32228元。据了解,金盘世界城小区于2024年9月27日才通过验收备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过渡周转金即32228元+26个月×3600元/月=125828元。
2018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永政发〔2018〕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三区政府(管委会)为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管理。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冷水滩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管理,系永州市征收办职责的承接主体,应履行涉案《房屋征收和补偿协议书》及《综合体回迁安置房结算清单》约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过渡安置费用。
截至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收到2021年10月后的房屋过渡周转金125828。此外,被申请人作征收实施单位,有义务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产权证。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履责申请书,请示被申请人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要求支付剩余过渡周转金125828元并协助办理金盘世不动产权证。但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材料后未予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因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012年12月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范围内新增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4年5月16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又作出《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意见》。2014年6月5日,张某某(蒋某某丈夫)与永州市征收办签订《房屋征与补偿协议》,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8.8㎡,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于2019年11月25日选定金盘世界城区小区X栋22楼XX室作为回迁房。
二、申请人请求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延期过渡费125828元的依据不足。金盘世界城回迁房9#、10#基本建成后,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永州市城发集团、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以下简称市征收事务所)先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21年1月18日组织回迁户完成了选房工作。根据永州市委〔2016〕第7期《关于金盘世界城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纪要》,9#、10#回迁房的交房条件为: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2020年1月19日,永州市城发集团、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征收事务所五部门联合向永州市人民政府呈文永城投联〔2020〕2号《关于河东城市综合体(金盘子)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分房及有关信访问题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明确9#、10#商品房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建议回迁安置房交房时间应与金盘子商品房交房时间同步;过渡周转金发放时间也建议截至安置房交房时间,永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同意。2023年1月9日,永州市城发集团、市征收事务所、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联合作出永城发信〔2023〕2号《关于刘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明确“河东综合体9#、10#回迁房已具备收房条件,2021年10月起不再支付河东综合体项目过渡费”。
三、申请人请求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要求合理。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及文件,永州市城发集团将联合冷水滩区项目工作组、市征收事务所,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依法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支付2021年10月后的过渡费依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该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称: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不再承担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及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故不适宜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某某的配偶张某某拥有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192号住房一套(面积128.8㎡)。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调整补充意见》,申请人房屋在冷水滩河东综合体项目用地范围内。2014年6月5日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征收办依据上述规定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为1200元/月,过渡期30个月,因征收部门原因导致延长过渡期的,按协议约定标准加倍支付。
2019年6月23日张某某因病去世,同年11月21日申请人蒋某某与其子女就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公证,申请人继承了张某某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权益。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与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签订《选房确认书》,选定金盘世界城小区X栋22楼XX室(165.38㎡)作为回迁房,并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结清差价款。
2022年8月28日,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通知各位回迁安置户于8月29日至30日携带相关资料到金盘世界城营销大厅一楼,结算安置房面积差价款、过渡周转金和物业管理费。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与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永州市城发集团工作人员签订《综合体回迁安置房结算清单》,结算明细为:1、面积补差-16306元;2、过渡周转金: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11个月×3600元/月=39600元;3、3年物业管理费8931元,共计32228元。因申请人认为金盘世界城小区楼于2024年9月27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要求支付过渡周转金至2024年10月底,共计125828元(即32228元+3600元/月×26个月)。截至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收到扣除面积补差款后剩余125828元过渡周转金,且回迁安置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就过渡费的截止时间和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多份文件。2020年1月19日,永州市城发集团等五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呈文《汇报》中建议,“经调查核实金盘世界城9#、10#楼商品房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建议回迁安置房交房时间应与金盘子商品房交房时间同步;建议过渡周转金发放时间截至安置房交房时间,即2020年6月30日,至于装修过渡,因无政策依据,建议不予支持。……关于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考虑到金盘世界城属分期分批开发建设,对金盘世界城9#、10#回迁户办理相关证书开辟绿色通道;建议市城投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但不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予以监证或加盖公章。”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了该处理意见。2023年1月9日,永州市城发集团、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河东城市综合体工作组在给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进一步明确:“2021年6月,该项目9#、10#大部分住户已完成装修并入住,大部分收房时间为2021年上半年。根据市里相关文件精神和商品房交房安排,河东城市综合体回迁房9#、10#回迁房已具备收房条件,2021年10月起不再支付河东综合体项目延期过渡费。”
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请求支付过渡周转金125828元并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被申请人未予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永政发〔2018〕12号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永政函〔2021〕2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5〕6号)的规定,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管理,被申请人为房屋征收部门,继续履行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应职责。
还查明,2019年7月26日,金盘世界城9#、10#楼通过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根据《住宅建筑工程分房验收抽查结论表》,对金盘世界城9#、10#楼抽查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9月7日已整改到位,符合收房条件。金盘世界城9#、10#楼从2020年6月开始收房。申请人蒋某某截止2025年7月8日尚未收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征收与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汇报》《处理意见书》《通知》《综合体回迁安置房结算清单》《关于刘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住宅建筑工程分房验收抽查结论表》《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的房屋过渡费125828元;二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复议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现评析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的延期过渡周转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案涉项目涉及众多被征收户,其补偿与安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统一、稳定的政策标准,以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现有证据表明,金盘世界城9#、10#楼已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了五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抽查存在的问题也已于2021年9月7日已整改到位,符合收房条件,9#、10#楼从2020年6月开始收房。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也已通过汇报文件及信访答复意见等形式,明确了案涉9#、10#回迁房的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并明确规定自2021年10月起停止支付该项目的延期过渡费。上述文件是针对涉案征收项目整体性问题作出的协调处理意见,对全体被征收户具有普遍适用性,应作为确定本案过渡费结算截止时间的依据。申请人主张金盘世界城小区回迁于2024年9月27日才通过验收备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收房手续,不能成为要求征收部门支付房屋过渡费的合理理由。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房屋过渡费125828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没有约定关于被申请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款内容。《汇报》已具体“建议市城投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处理意见书》亦明确,回迁安置户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办理工作将由“市城发集团联合冷水滩区项目工作组、市征收事务所”协调推进。上述文件清晰界定了协助办证工作的核心协调与实施单位,被申请人并非其中指定的责任主体。因此,申请人直接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缺乏依据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蒋某某关于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房屋过渡周转金125828元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驳回申请人蒋某某关于责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办理金盘世界城小区X栋22楼220X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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