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51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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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6〕23号-驳回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副食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某某生活馆购买了保鲜盒(订单号为:692236588XXXX679026),因交易纠纷及发现商家涉嫌违法行为,于2025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保鲜盒无生产商信息、无全国工业生产许可信息、无产品型号;被申请人未核查商家提供的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未核实产品真实信息,基础事实认定错误。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产品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文件)规定,该类产品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涉案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者信息,商家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违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程序违法。答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及复议申请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1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销售无标签保鲜盒,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被举报产品。经调查,被举报产品系被举报人在抖音网店转销的保鲜盒。被举报人已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购货凭证、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外包装箱照片等相关索证索票义务,且仅销售1个,收款7.58元。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组织了双方调解,被举报人认为申请人涉嫌职业索赔,出于息事考虑愿意给申请人10倍赔偿,但申请人要求5000元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5年12月28日,申请人再次通过12315平台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副食商行进行了举报。根据调查的结果,被举报方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生产商、完整生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渠道合法,已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未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台账”等违法行为;同时,涉案产品已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属于合法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法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立案查处的法定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8日通过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进行了举报,并要求奖励。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7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及时,适用法律正确。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的回复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审验了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了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了完整的进货台账,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涉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虽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但被举报人销售产品已取得相应生产许可,不构成违法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该条款适用前提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本案涉案产品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故不适用该处罚条款;
三、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行为,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本机关认为,举报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行政机关已发动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即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有权对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而非本案申请人。
经12315平台查询,截止2025年11月20日止,申请人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184次,举报83次;截止2026年2月7日止,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投诉350次,举报470次。较2025年11月20日数据,投诉增加166次,举报增加387次。申请人涉嫌典型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内容多为不顾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或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反映其在网络平台销售无标签保鲜盒。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产品。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就被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查明被举报人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后,下单给第三方义乌XX供应链有限公司,由第三方直接发货给购买者。被举报人提供了义乌XX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生产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及交易记录。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止2026年2月7日止,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投诉350次,举报470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交易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标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本案中,申请人长期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相同或类似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350次、举报470次。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维权合理限度,并非基于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既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又扰乱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申请人就案涉争议提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畴,不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现实利益,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不当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受理要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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