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98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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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冷水滩区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冷水滩区商务局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5 〕5 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 区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股 | 加油站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2.资质管理监督检查3.设施设备监督检查4.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按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年第 2 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 )《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 “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区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股 | 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 业 | 1.拆解场地监督检查2.设施设备监督检查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4.环境保护监督检查5.危险废物、五大总成处置、流向等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按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 说明情况; (三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 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区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股 | 销售汽车的 供应商、经 销商 | 1.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按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2017 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 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 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 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 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区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股 | 二手车交易 市场经营者 和二手车经 营主体 | 1.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3.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4.信息报送监督 检查 | 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按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较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 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3.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受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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