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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9-08-28
名称: 冷水滩区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
文号 :    
冷水滩区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
2019-08-28           来源: 冷水滩区水利局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水利事项"放管服"改革,规范水利行政许可行为,现对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性质 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公布2018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8〕11号)文件下放事项。
防洪费用补偿或救助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给付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
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
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含水电站)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68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107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正,201672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5.《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331日施行)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湘农改农〔2014829号)第七条  政府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验收实行分级验收。日供水规模在5000吨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省级验收、日供水规模10005000吨的单项工程委托市级验收、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的单项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实行县级验收。"
水事纠纷裁决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裁决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八条规定。《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第八条规定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御洪水及洪水调度方案管理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取水许可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权限内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予以修改第26号令,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大中型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管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综〔2009〕30号)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小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的分配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1.《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七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四十九条;2.《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移民扶助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移发〔2009〕9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997年第7号)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的分配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给付 法定机关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务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确认 法定机关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部发布)3.3条
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号,HNPR-2014-01080)第六章:“安置验收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HNPR-2015-00047)第四款:“规范安置验收……”。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围垦河道、湖泊的确认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确认 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研究拟订全市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
对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奖励 法定机关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二款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金计划管理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4号) 第十一条
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查和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机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四款“(十六)做好项目规划……”;《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三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5号)第十四条:“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计划的审核、汇总……”;《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7号)第十三条:“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移发〔2017〕22号)。
移民资金直补到人给付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给付 法定机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综〔2009〕30号)第十六条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移民扶助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移发〔2009〕9号)"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冷水滩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法定机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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