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73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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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宜富副食店经营的“茄子”(抽检日期:2025年6月30日)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检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25FJ14622,当事人现场签收。
经调查:1、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宜富副食店经营的“茄子”于2025年6月25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南门园农产品直销店购进,共购进了2.5千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的抽检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于2025年8月22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产品销售信誉卡》、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进货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永州市冷水滩区南门园农产品直销店经营的“茄子”于2025年6月23日在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石角塘村村民黄明亮处购进,共购进了8千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的抽检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所在的村委会开具的产地证明、村民黄明亮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销售证明,证明该店进货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因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石角塘村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处理,并于2025年10月20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将该案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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