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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072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0-15
名称: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建都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台芒”一案情况说明
文号 :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建都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台芒”一案情况说明
2025-10-15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25年7月4日,永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建都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7月4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25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2025-NCP0031,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现场签收。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经调查:1、永州市冷水滩区建都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小台芒供应商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张小哥水果店该批次小台芒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张小哥水果店从桂林市七星区申氏水果店购进的,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和供货商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及其供货商永州市冷水滩区张小哥水果店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2、因桂林市七星区申氏水果店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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