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72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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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永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永州市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7月3日)、“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7月3日)、“老姜”(购进日期:2025年7月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桂味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2025-NCP0018、2025-NCP0019、2025-NCP0020,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现场签收。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经调查:1、永州市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供应商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汇友出品蔬菜批发行,“老姜”供货商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何翠玉蔬菜批发部,“桂味荔枝”供货商为永州市冷水滩区邹氏首衡果业商行。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老姜、桂味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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