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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5-0073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1-04
名称: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胡萝卜”一案情况说明
文号 :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胡萝卜”一案情况说明
2025-11-04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25年8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经营“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胡萝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25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367268,当事人现场签收。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经调查:1、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采购的“胡萝卜供应商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互邦蔬菜批发商行,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永香蔬菜店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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