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085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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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叁叁水果行的“龙眼”(购进日期:2026年4月2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抽检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026-05-J361448)和《检验报告》(№:№A2026-05-J361448)已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经调查:1、永州市冷水滩区叁叁水果行采购的“龙眼”供应商为广州市龙顺行水果批发商行,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叁叁水果行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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