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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089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8-21
名称: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陈记首衡水果批发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芒果”一案情况说明
文号 :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陈记首衡水果批发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芒果”一案情况说明
2026-08-21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2026年7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你店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6年7月19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抽检批次的《检验报告》(№:26P024792)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经初步审查,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经调查:1、经查,永州市冷水滩区陈记首衡水果批发行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小台芒”供货商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水果6区B6-2号黄志全。因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陈记首衡水果批发行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2、因永州市冷水滩区陈记首衡水果批发行采购的不合格批次“芒果”是从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水果6区B6-2号黄志全采购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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