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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 2019-09-05
名称: 关于印发《冷水滩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冷水滩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2019-09-06           来源: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   打印

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冷改发[2019]4号

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冷水滩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各区直单位,中央、省、市驻冷各单位:

    《冷水滩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已经区委深改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冷水滩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区直(含中央、省、市驻冷)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全区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对审批条件难以核实,或者部分资料暂时无法提交,或者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以征求区审批改革部门意见。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容易取得。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以下简称审批条件);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条件,或者达到审批条件方才从事审批事项相关活动;

(四)材料或承诺事项真实、有效,或者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签订后,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或者审批条件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具体标准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达到审批条件后方才从事审批事项相关活动。

申请人要求对审批条件进行说明、解释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现场指导需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被审批人承诺材料或事项真实、有效,或者承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而获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承诺的材料或事项被证实虚假,或者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被审批人承诺能够满足审批条件,或者承诺达到审批条件方才从事审批事项相关活动而获得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内部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被审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处罚。

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提交材料不真实、有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区审批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在登记的地址且无法联系的,经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十五日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采取告知承诺制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违反承诺未达到审批条件而从事审批事项相关活动造成后果的,不追究审批单位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在规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期限内,监管人员还未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前,被审批人违反承诺未达到审批条件从事审批事项相关活动造成后果的,不追究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减免退税、财政资金扶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行政确认等事项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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