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水滩区永州电厂-宗元500KV项目沿线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结果
2020年3月18日,冷水滩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公众公开征集了《冷水滩区永州电厂-宗元500KV项目沿线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止至2020年4月18日 ,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冷水滩区政府门户网站
2020年6月8日
永州电厂-宗元500KV工程线路起自在建的神华永州电厂,止于已建的宗元500kV变电站,线路路径长度34.135km,其中单回路27.782km,双回路6.353km;途径永州市的东安县、冷水滩区,共计1市2县(区)。共计铁塔91基(单回路71基、双回路20基),其中直线塔68基,耐张塔23基。沿线海拔100-400m,地形主要为丘陵平地,局部为水田,沿线有部分村民房屋,植被主要为松树、桉树、杂树等。
为依法实施永州电厂-宗元500KV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湘发改能源【2018】1026号文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二条、湘发改能源【2018】1026号文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
二、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永州电厂-宗元500KV线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电厂-宗元500KV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等,详见沿线路内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
三、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受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以下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冷水滩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协调指挥部、 凤凰街道办事处、上岭桥镇、高溪市镇、牛角坝镇、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
四、征收签约及腾空房屋的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房屋腾空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在规定期限内房屋腾空的,按被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公示;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六)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仍不腾出土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执行。
本项目安置方式:
1.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实行分散迁建安置。
2.征收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七、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入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八、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九、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二、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三、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