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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冷政办发〔2025〕7号 |
LSTDR-2025-01003
冷政办发〔2025〕7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村(社区)组织举办的单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非经营性集体聚餐活动(含红白喜事、节庆、庙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各村(社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推广“中央厨房+移动餐车”公司化经营模式,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指导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
其他区级相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含流动厨师)是第一责任人,对举办(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凡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提前2天(丧事为当天)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申请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等,并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的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向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要求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厨师备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流动厨师进行备案,填写《冷水滩区流动厨师登记表》,建立流动厨师档案并进行年度更新,及时公布流动厨师相关信息,并将流动厨师档案信息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指导流动厨师每年必须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同时,应定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参加乡镇街道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现场指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举办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以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为主,对聚餐规模较大的(超过100人),由乡镇街道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牵头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指导工作人员应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流动厨师(含帮厨人员)、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留样等方面全方位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涉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禁止或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一)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二)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三)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六条 流动厨师要求
(一)流动厨师对所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及身体状况进行核查,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和帮厨工作。
(三)流动厨师(含帮厨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整洁,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四)流动厨师(含帮厨人员)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干净。
(五)流动厨师(含帮厨人员)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要求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二)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选择地势高、地面平坦不积水的地方。及时对场所进行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加工场所应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饪、备餐、贮存区域等。
第十八条 设施设备要求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应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水池等设施。
(二)用于加工的刀、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保持清洁,用后洗净。
(三)对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对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符合环保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
(四)流动厨师自备餐饮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六)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采购贮存要求
(一)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二)禁止采购和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三)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四)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隔墙、离地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条 加工留样要求
(一)承办者(流动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三)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对达不到专门要求的,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聚餐的食品应做到按成品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活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区疾控中心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登记且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流动厨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者自办、承办者(含流动厨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的申报后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信息后,未履行登记、报告、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等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授权冷水滩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图解: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音频解读: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