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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05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6-10
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
文号 :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
2020-06-10           来源: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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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目的: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意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依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与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材料取消清单>等四项清单的通知》(冷改发[2019]3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区审改办制定了《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村(社区)将不再出具《清单》中列明的任何证明。

2、列出21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及调查证明等其它证明。

3、对于需要证明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清单列明的办事途径或签订承诺书给予办理,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4、村(社区)发现相关部门仍然要求出具证明等情况的,请及时报告区审改办。

(三)监督举报

 受理部门:冷水滩区审改办 蔡海军 联系电话:8219676/1810746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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